雙方向仲裁者提交自己的最後立場,
仲裁者的最終決定,可以是兩個立場其中一個,
也可以是仲裁者自己提出的折衷立場。
顯然,這種做法無形中鼓勵談判雙方事先「開天殺價」,
容易導致雙方不能自己解決問題而必須進入仲裁程序。
另一種做法,是所謂的「最後立場仲裁」(final-offer arbitration),
仲裁者只能在雙方提交的最後立場中選取一個,
作為最終決定。在這種安排之下,
爭議雙方有壓力把己方要求定得「合理」一些,
否則一旦進入仲裁程序,而仲裁者對己方「開天殺價」產生反感,
則結果很可能是對方的立場勝出,己方全輸。'
090804《信報》練乙錚
聰明的機制,充分利用人類的自私心。